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鄂学助[2012]16号

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方案已经审批,为做好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资助工作责任感。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奖助学金作为一项特殊的项目资金,要有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各高校在奖助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要结合2011-2012学年全省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加强管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2、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评审要点。各高校要组织参评教职员工、学生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结合各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评审。

  3、完善投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我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格背面一同下发,学校在宣传发动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注明了全省资助工作投诉内容和方式,每一名参与评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可以清晰了解到投诉渠道,各高校要将学校的投诉方式填写到《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中一同下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后,将认真调查核实,如经核实确有违纪违规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与下一年度奖助学金安排挂钩,直至停止学校受助资格。

  各高校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公示期间,要公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各高校上报名单要与公示无异议名单一致。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1、确保受助学生有学籍。各高校在组织申请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受助名单公示前,学生资助部门要将受助名单与学籍名单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极少数通过统招统考但因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大一新生除外,要确定以后能注册学籍)。

   2、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此次只下拨秋季学期资金,即按人均1500/学期。各等次人数分布由高校自定,但总人数要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集中留存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备查,为便于保存,申请表格、汇总表格应该留存电子扫描件,刻成光盘。

  各高校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运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供参考)(附件6)开展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试点工作,是否选择试点不作统一要求,选择试点的学校在上报评审报告时,请在评审报告中说明试点有关情况。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从2012年起,取消省政府奖学金项目。

  3、合理确定毕业班学生受助比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高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4、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学校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结存起来,在上报名单时单独说明结余指标情况,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以前年度结余在学校的资金今年不得用于重新评审,更不得挪作它用,待全省审计完成后按通知规定处理,如违反有关财经法规挪用、套取资金,责任自负。

  三、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确保资金发放真实准确

  1、严格按照受助名单发放。各高校发放资助资金时,要严格按照上报及批复学生名单发放,不得随意调整学生名单,因虚构家庭情况、违反校纪校规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资金要留存在学校,不得挪用,同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结余资金情况报告,待批复后处理。

  2、所有资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请各高校在组织申请过程中,要求申请学生集中在学校指定代发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时将银行卡号登记在申请表上,并以院系(或班级)为单位填写《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见附件7 不上报,留存在学校资助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发放的,不得超过总发放人数的1%,要符合现金领取的相关要求并有签收人、见证人、审批人签字及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3、资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资助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有规定不能同时享受的,也必须采取“先发后退”措施);不得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学校在省级资金到达前垫支发放奖助学金的,要按有关规定提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办理垫支手续后方可执行。各项奖助学金发放完成后要保存学生银行卡打卡明细记录等资料。

  4、做好资金发放告知工作。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后,要通过不同形式告知学生,并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发放学生名单。

  5、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学校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

  各高校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安排专人到院系指导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高校在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后,上交一份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结,主要包括学校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高校于12月7日(星期五)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以上两项名单表上报时均一式两份,一份装订,一份不装订;装订的一份将留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没有装订的一份将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加盖“国家奖助学金备案专用章”后返回学校留存,作为资金发放核对依据,电子文档只报送名单表。学校可以参照《审核表》样式,审核所属院系材料。

  3、评审总结材料及《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情况清查表》。(纸质材料、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程老师027-87328025

  周老师027-87312475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430071

  电子邮箱:dkzx_hb@163.com

  附件:

  12012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安排表

  2、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7、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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