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指导意见》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6]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下达我校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160人,金额80万元;国家助学金1216(本次下达1080+以往结余136)人,金额182.4万元,为做好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提高认识 加强学习和宣传
    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管理组织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校长是国家助学金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要提高对国家助学金审工作的认识,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严把评审条件关 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评审前各院(系)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并与教务处学籍名单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是在籍学生。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全日制在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及以上年级),各院(系)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三、评审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资助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是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一次评定,两次发放(此次只发一半,即秋季学期)。
(一)、被推荐学生:
    1、必须是在学工部已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一;
    4、为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种奖项,如需申请两种奖项,院(系)需学生特别申请,阐述其申请理由,单独申报。
    5、对不能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时可适当给予考虑。
    6、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如烈属子女、孤儿、父母双方有一人去世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今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员亡等意外的视为重点资助对象。
(二)、被推荐学生提供材料:
申请学生填写
1、附表1《湖北省(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附表2《湖北省(2016-2017)学年助学金申请表》
四、评选时间
   1、11月14日—11月15日,设机构、宣传动员、个人申请
   2、11月16日—11月22日,班级评议、院系初审、公示报送
   3、11月23日—11月30日,学审核公示
   4、121--12月4日,最终审核
   5、12月5日,报送省资助中心
   各院(系)报送评选学生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22日下午15:00时前,逾期视为弃权。
国家奖助学金到校后,学校财务处要专核算、专款专用,第一时间组织发放,发放前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发放时间、方式。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有规定不能同时享受的,也必须采取“先发后退”措施);不得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项奖助学金发放完成后要保存学生银行卡打卡明细记录等资料。
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后,将已发放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院(系)和告诉学生本人,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发放学生名单。
   、评选公示
学校对各院(系)评选出来经班级、系部公示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最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设立的咨询、投诉部门电话:51868545(学校纪律检查室)
                              51868548/50667150(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工部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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