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保留入学资格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由招生办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招生办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报到并办理缴费手续(学费按学年办理),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20 个工作日,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学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下列三种情形不能注册: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缓期注册许可的。各系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向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记载,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七条 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实际授课时数计;实践教学、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校重视过程教学,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值日干部执行,并将考勤情况计入班级教学日志和点名册。对迟到早退旷到的情况,教务处按本实施细则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相关规定处理,学工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习成绩登记册以及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不少于总开设课程的30%。院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学校鼓励重视技能考核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考核方式,奖励成效显著的考核改革。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所修课程课时的二分之一时,学生将被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备案。纸质考试课程,在考试试卷袋上记录相关情况供阅卷教师登记成绩使用。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迟到早退共两次折算一次旷课,以任课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系部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不办理缓考又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定义为故意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或办理缓考手续均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故意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学业期满做结业处理后的重修重考(一般为大三毕业后的次年五月),考试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以“0”分记。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对未达到开除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参加做结业处理后的重修重考(一般为大三毕业后的次年五月),考试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平时过程的学习,鼓励教师以各种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技能。学生成绩以计分方式的按百分制记录总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比例计算总分,也可按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卷面成绩三类计分。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把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系部汇总送教务处审核,并上传至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之后成绩不得更改。成绩由系部通知学生查阅。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系部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指定医疗部门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适当放宽毕业年级学生应征入伍后对考试考核限制。对在校期间有考查课成绩不合格的,其部队经历可抵充需要补考的考查课成绩;对在校期间有专业课成绩不合格的毕业生,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学校将试卷寄送到部队完成补考,再将试卷寄回学校评定成绩,或退役返校后学校单独组织一次补考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考试失信、毕业答辩造假、赴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违约、欺骗或哄骗同学参与诈骗活动等各类不诚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负责人及院系和教师,保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学校对满足学生个人不合理要求,违规出具不真实不完整成绩(只出具及格成绩隐瞒不及格成绩)和档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选修与辅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大一年级开设包括开放式网络课程在内的各类选修课,学生按自己实际情况选修,以获得综合素养的提升。学生在第一第二学期都可以选修课程。
选修课和必修课同等重要并按相同标准实施考核,选修课程优秀将获得评优评先等相应奖励,选修课程不及格将作为留级退学等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选定核心技能课程,供全校学生跨专业辅修课程,以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完成跨专业核心技能课程辅修并及格的学生,获得辅修课程证书。学校鼓励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和跨校选修课程,凡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学生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五章 免修与免试
第二十五条 学习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课程免修奖励,具体免修规定如下:
(一)成绩优异类免修
上学期所开课程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经院系和所申请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修考查课,按教务系统要求,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后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分数时注明“免修”,学期初统一申请。
(二)等级证书类免修
高中阶段已获得统考英语等级证书、计算级等级证书和其他权威的英语计算机考试证书的优异学生,经任课教师对证书确认并做相应的测试认可,确认学生达到相应水平且任课教师同意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和综合英语课程(免修综合英语两学期的课程,折算一门免修免试课程)。按教务系统要求,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后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学期初统一申请。
(三)先修先考类免修
(1)提前与上届学生一起先修完课程的学生,直接向应届任课教师申报免修,经系部同意后,成绩按在它班先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2)因参加专升本课程学习,提前修完高职专业相应课程的学生,可向院系申请,任课教师同意,获得该课程免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建议平时和考试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不低于85分,也可由教师组织单独的考试给出。
(3)学生提前自学某课程后,在开课前经任课教师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形式由教师决定。经考试证明已达到所修课程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以单独考试实际成绩计入期末考试成绩,单独考试在开课前3周内由学生申请,任课教师组织。
(四)实践与技能类免修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获奖级别由院系确定)、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成效显著的企业技能培训或实施现代学徒制企业顶岗实践、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创新创业、发表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获得专业相关专利、各类途径获取专业相关技能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评估后证明已达到所修课程要求的,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也可以是免试相应课程,是课程免修还是课程免试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非院系安排,学生自己参加国家认可的权威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由任课教师和院系共同确认是否给予免修。
(五)退学后再次考入类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保留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经修完并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六)退役复学类免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习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课程免试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践与技能类免试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获奖级别由院系确定)、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成效显著的企业技能培训或实施现代学徒制企业顶岗实践、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创新创业、发表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获得专业相关专利的、各类途径获取专业相关技能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评估后证明已达到所修课程要求的,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后,可以免试相应课程(也可以是免修相应课程,是课程免修还是课程免试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分数时注明“免试”。学期末统一申请。
非院系安排,学生自己参加国家认可的权威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由任课教师和院系共同确认是否给予免试。
学生获取专业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免试相应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冲抵课程考试的,按方案规定执行免试。
(二)过程学习类免试
过程学习表现优异,较好完成《过程学习检测卡》内容和老师布置的所有作业,没有缺勤等违规行为,在班级有很好的学习示范作用。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且任课教师确定免试名单后全班公示,按差额方式产生免试名单。确认免试的学生可以免除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给出,折算总评成绩按不低于90分计入期末总成绩,登记分数时注明“免试”,此类免试中,考试课免试不得超过班级修课总人数的10%,考查课免试不得超过班级修课总人数的15%.学生在考试前向任课教师申请,院系审批,教务处复核。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免修和免试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2门,因退役复学、退学后再次考入学校和专升本修完相应课程后,需要免修课程的三种种情形不受此项限制,按实际情况办理免修和免试。
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军事理论(退役复学情况除外)、实验、实习类实践课程、院系规定不能免修免试的课程等不能免修免试。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规划的原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 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需要转专业在籍学生,学校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优先考虑。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受理转专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通过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方可毕业。
转入新专业后错过新专业课程,未能获得考试成绩的学生,必须自修,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获得新专业的课程成绩。
原专业与新转入专业课程相同,考试成绩予以承认,课程相近的,任课教师认为可以成绩替代的,不再参加考试而是直接确认成绩。未及格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获得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理完所有申请学生转换专业手续后,在全校公示。对公示提出异议的,教务处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留级降级等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三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期开始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国家或者湖北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可有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转出函,可以转出。
    (二)患病学生转学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跨省转学的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并按规定办理。 
 (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学生情况,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方可毕业。
第七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年限,我校学制为3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计算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一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四)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休学创业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校简化因创业而休学的批准程序。因创业休学者,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主管创新创业的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办理。各类学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年限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应征入伍复学的学生提供退伍证,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核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学生在学籍科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其专业因故撤销,经与学生协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节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要求而需要留级降级的或因学习困难必须留级降级的学生,按要求办理留级降级。
(一)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与转专业学生考证书时间冲突或其他各类原因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办理留级;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对不及格课程门数较多的学生,学校实施学籍预警,提醒教育和帮助学生努力学习。当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学习结束后,经过补考,两个学期所修课程达到应修课程门数一半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应留级到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学年留级规定中不及格门数不累计第一学年不及格门数。第三学年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
   (三)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如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准予其随班试读,或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完成大学一、二年级共四学期学习,所修课程经过补考后,累计课程不及格门数仍超过四个学期应修课程三分之二的(含选修课程)。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除各类原因的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外,一般为3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除各类原因的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外,一般为3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原则上重修的考试安排在次年的五月。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和重考,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重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学信网,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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