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按规定配合学校进行注册工作。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报到,办理缴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绿色通道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系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向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记载,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实际授课时数计;实践教学、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填写,并将考勤情况计入教室日志,交由系汇总考勤并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至7天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系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五年内浮动(含休学等),其学制均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按规定学制年限提前毕业,需交清全部学费。
必修课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围绕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分设的若干课程,用以深化或拓宽学生的学科专业知识与技能,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修读限选课程。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发展需要修读任选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校选课办法进行选课。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二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课程设计等经考核合格的计算学分。有关附加学分由《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计算办法》予以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如有特殊标准的,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计分。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的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未考”或“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系部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可按缓考处理,并在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第十八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以考试、考查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评出总评成绩。
学生成绩评定以期终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考勤、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方式确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30%,平时成绩及所占比例在期终考试和补考总评成绩中一致。总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特殊专业按其及格标准),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经系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达到70分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系部汇总送教务处存档,并上传至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成绩由系部通知学生。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系部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指定医疗部门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免修、重修、缓考
 
第二十四条 经课程所属系部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由《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予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必修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凡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考试不及格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二)任选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擅自缺考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必须重修。凡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第二十八条 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经批准也可自修。以自修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交纳费用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纳作业(有实践要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实验环节),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考试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且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一学期内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受理转专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以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一)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五)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参军服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者,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由系部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并强制延长学制,强制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经补考重修后累计学分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的三分之二者,予以退学。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批准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六)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七)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总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办法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结业生在离校次年五月,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