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要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院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做到自尊、自重、自强,自觉遵守学院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岗位工作。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需在上学期结束前内填写《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并交由学工部审批。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各部门应提前一周填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交由学工部审批。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1、用工部门设置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代替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院系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凡学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如果工作合适学生参与,需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部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学工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校在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特长的学生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

(四)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十二条:校内各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汇总考核结果,核算当月勤工助学酬金,对于表现很差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不服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安排岗位的;

(三)在岗期间表现很差,未能完成岗位工作的;

(四)当学期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四条: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需提前两周向学工部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并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六条: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酬金标准按小时计算,一般按每小时8元的标准计酬,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独划拨,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学生考勤(核)表及勤工助学学生生活补助签收表,经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报学工部审核,由学工部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勤工助学津贴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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