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础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工处备案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良好”以上,关心集体,拥有感恩的心,懂得回报;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日常生活俭朴,无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及沉溺网吧等现象。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工处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综合考虑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名额,各系部根据学工处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对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见附表四);
2、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书一份,介绍本人基本情况;
3、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单(由各系在教务处统一下载);
4、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程序:
1、各班召开班会,对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经辅导员任小组组长、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0%)任组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将初步评议意见经辅导员签字后,报系评议小组。
2、由各系主任任组长,行政副主任任副组长,系辅导员任组员的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审核,签署系部意见并盖章后将评议结果报学工处。
3、学工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系部报送的申报学生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经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学工处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工处将评审结果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批资金到帐后,以银行卡或现金等方式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年中,如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校纪校规、不恰当消费等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收回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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