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坚持人性化教育、法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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