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据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通知精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正常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系部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系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小组组长,系行政副主任任小组副组长、辅导员担任小组成员,负责认定系部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九条       具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城市双下岗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双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特别拮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遭遇突发性事件,经济及主要经济来源遭受很大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新生入校时进行。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时必须如实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县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年4月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的,可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份开学及次年4月份,由学工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部的认定工作,组织提供审核后的申请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二)。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真审核认定各系资助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资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工处负责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汇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备案;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4)各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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