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培养学生文明行为, 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或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 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毕业证的授予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取消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的各类评先、奖励 资格,对已获得各种奖励者学校保留追回受处分者的荣誉证书、 奖金,并取消其荣誉称号的权利;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处分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违纪群体为首者;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办公室调查核实,院(系)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办公室查证, (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办公室查证,院 (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由学校发文。

四)院(系)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监后勤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安监后勤部调查安监后勤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各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 接到通知后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七)各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 会同安监后勤部和相关院(系)联合调查处理。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 分决定。

(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院(系)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一)学生处分决定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自发文之日起到处分满的前一个月,由本人申请,院(系)作出鉴定,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加盖院(系)公章,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归入本人档案。

处分到期按以上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十二)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学校规定,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而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院(系)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处分决定无法送交时,院(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处分决定未送达的,学生可在60天公告期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者;

2.持械打人者;

3.请人或雇人造成殴打事实者。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款相应规定加重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劝”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虽未参加打架事件,但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对危及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

二)查阅、复制或传播有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的;

三)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四)盗用他人账号的;

五)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的;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

七)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校园秩序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十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4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小偷小摸,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抢劫、敲诈、绑架勒索等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六)对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校公共财物的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六)对蓄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加重处罚;对由于过失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等或低一级的处分。

三)禁止在学生中玩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如用麻将进行赌博,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者;在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室、社团办公室、教室等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其他责任人(指容留、隐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学生活动室、社团办公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发生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对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物品,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藏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对组织、参与或进行邪教、非法传销、非法宗 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认定范围依据武汉航海《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未按时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发现在书写工具或身体有关部位等处夹带与考试 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者;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者;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者;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他方式传递考试答案者;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6.考试中发现手机等通信工具为开机状态者;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者;

8.有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者。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偷盗试卷者;

3.组织作弊或二次及以上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条例,对影响他人休息、晚归、夜不归宿、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止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无故晚归达10次或夜不归宿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无故晚归达20次或夜不归宿达10次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3.累计无故晚归达30次或夜不归宿达15次者,给予记过处 分;

4.累计无故晚归达40次或夜不归宿达20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许可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搬回宿舍;不按要求如期搬回宿舍或搬回宿舍后又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违章用火、用电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接路灯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事后认错态度,除责令改正、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宿舍禁止出现酒精炉、煤气灶、煤炉。首次使用,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再次使用,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多次使用,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在公共场所起哄,高声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并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至留校察 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 籍处分。

三)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重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在教学楼或宿舍扔瓶子、扔烧纸、砸门窗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 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票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泳或洗澡,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 对酗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酒后哄闹,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吸食、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按校纪校规履 行职责者;

二)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三)提供虚假资信或作假证者。

第三十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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